各县(市)区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闽教办人[2009]15号文件规定,认真做好2009年面向社会人员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2009年面向社会人员认定教师资格的范围对象、认定条件、申请材料、体检办法等仍按照《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教师资格制度实施有关政策说明》(闽教人〔2008〕6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2、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县(市)区教育局负责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含教师进修校教师)以及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福州市教育局认定机构负责认定。
3、各县(市)区教育局应在国家统一规定时间(
9月11日—
12月20日)内使用网络版全国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认真开展好面向社会人员(含未取得教师资格的2009年师范类应届毕业生)认定教师资格工作。具体认定时间由所在县(市)区教育局自行通知。12月底将《教师资格认定人员花名册》一式一份(附电子文档),统一报送福州教育人才服务中心。
福州市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报名时间定在2009年9月1--5日,在福州教育人才服务中心(地址:福州市教育宾馆617室,福州群众路小学隔壁。联系人:
柯老师,电话:0591—83340647)。
4、各县(市)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认真组织好教师资格考试工作。根据闽教人[2008]63号文件规定:下列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参加由相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
(1)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
(2)专科学历为师范教育类,但本科及以上学历为非师范教育类专业的人员,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
(3)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时,连续5年(含5年)以上未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
(4)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认为需要参加测试的其他人员。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填报任教学科原则上应与所学专业相一致。考试科目与申请人所申报的任教学科(专业)相一致。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考试使用初中起始年段相应学科教材,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使用3年级相应学科的教材,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使用幼儿园大班教师用书。
考试办法:编写教案、片断教学、回答专家提问。考试成绩当场亮分,85分以上为优;85—70分为良;69—60分为及格;59分及以下为不合格。
5、教师资格申请人员的身体健康检查是严肃的工作。相关部门要按照闽教师[2006]13号文件规定的体检项目进行,严把体检质量关,不得弄虚作假。福州市教育局认定的对象,由福州市教育局统一组织体检。县(市)区教育局认定的对象,由所在县(市)区教育局负责组织,在县级及以上医院体检。
根据闽教师[2006]13号规定的体检项目,医院按榕价服[2005]42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个人向医院缴交。
6、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综[2006]34号)文件规定,教师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另行制定。目前我市未收到有关收费标准文件,今年面向社会人员认定教师资格考试费待省教育厅文件出台后按规定标准收取。
附:《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考试评分表》
福州市教育局
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